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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完善思考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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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完善思考范文(一)我国法与法之间的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的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他法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计算,每年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二)《预算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责任不明、惩治不严,法律约束力弱,影响其贯彻和执行预算活动的每一环节都直接涉及财政资金的分配和运动,因此,预算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重大的责任。但《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太少,面太窄,起不到真正约束的作用。对许多情况下不执行《预算法》的单位或个人,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而无法追究。因此,《预算法》实施以来,不按《预算法》规定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使《预算法》形同虚设。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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