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纳综合评定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工程质量的承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班子配备、工期、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定法采纳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 15 分、商务标 85 分两个部分组成,共计 100 分。第四条 评标分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评审技术标,在技术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再评审商务标。第五条 评标程序。(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投标人资格审查;(三)初步评审;(四)技术性评审;(五)计算中标基准价和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六)投标报价的审核并修正;(七)排序;(八)推举中标侯选人;(九)撰写评标报告。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从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9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单位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评标委员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举中标侯选人、撰写评标报告等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八条 评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委不得带有任何主观臆断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坚持做到:(一)仔细阅读、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坚持客观、独立、公正、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二)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一。(三)积极发表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评标纪律。(一)对评标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