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实施日期】2004/12/31【颁布单位】 建质安[2024]1511 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纳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 第五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 6 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应当在大门内或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化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和旗杆,悬挂企业旗帜和彩旗。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系统及废水回收利用设施。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应当采纳绿色密目安全网全封闭(不低于2000 目)。 第九条 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标准电闸箱。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符合安装法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装验收和登记备案,使用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小型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