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原告身份讨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原告身份讨要工程款 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含义 案情:1993 年 3 月,刘某与安阳市城乡建筑公司十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市城建十公司,现该公司已注销)签订了建筑工程联营承包协议,约定:刘某作为该公司第七工程处负责人,可以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刘某负责具体完成所承揽的施工任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安阳市城建十公司按工程总价的 1%提取管理费。1993 年 3 月和1994 年 4 月,刘某以安阳市城建十公司名义与河南省汤阴裕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先后签订了建筑冷库合同和建设办公楼合同。此后,刘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约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任务,1994 年 12 月,冷库、办公楼、门卫室、车库、围墙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上列工程决算后,裕华公司于 1996 年 1 月 29 日给刘某出具了欠款凭单:“欠付刘某工程款 136641.17 元。”1996 年 2 月,该公司付刘某工程款 3 万元;1997 年 2 月,付刘某工程款 1 万元;1998 年 1 月,付刘某工程款 2 万元;1999 年 2 月,付刘某工程款1.8 万余元。其余工程款 5.86 万元虽经多次讨要,至今未付。2024 年 9 月,刘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必须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为裕华公司,承包方为安阳市城建十公司,刘某只是执行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裕华公司虽然给刘某出具了欠据,但这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派生出的债务,能主张债权的只能是该合同的承包方,即安阳市城建十公司,故刘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刘某作为安阳市城建十公司第七工程处负责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借用该公司资质,以包工包料方式具体完成了裕华公司发包的冷库、办公楼等施工任务,履行了垫资、管理、安全保障、质量保证等义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刘某理应享有建设工程经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