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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