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 年 6 月 26 日建设部第 24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 年 6 月 30 日建设部令第 79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 15 日内通报国务院进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近 3 年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