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第六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八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根据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