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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小包工头问题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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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准确把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导致欠薪的责令支付对象。(小包工头问题)建设领域工程(主要指依照《建筑法》第 2 条、第 81 条规定的建筑工程,不包括家庭装修、门面装修等装修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甚至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发生欠薪该如何确定支付劳动酬劳的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支付劳动酬劳的责任主体,只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4 号)第三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24〕22 号)第三点:“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第七点:“企业就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只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包工头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其招用劳动者导致欠薪,无论其是否卷款逃匿,都应当将包工头认定为非法用工主体直接责令其支付。其主要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3 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劳动合同法》第 93 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包工头作为非法用工主体直接令其支付劳动酬劳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包工头卷款逃匿后,很难找到包工头下达支付指令等法律文书:包工头承接工程,实质上属于个人承包经营,应当同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双方共同支付劳动酬劳。其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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