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 号(1999 年 1 月 5 日)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纳招投标的方式定价。(二)对于不宜采纳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纳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纳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