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料加工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所涉及的进口料件、进料加工手册从本月开始无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二、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 2 0 1 3 年 8 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前先到税务机关按照附件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流程》进行计划分配率的备案; 三、所有涉及的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计划分配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必须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计划分配率反馈结果读入申报系统后再进行本月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
参见附件 1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流程》第三步
相关政策: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
2 0 1 3 年 7 月 1 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一、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 0 1 2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3 年 6 月 1 5 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 0 1 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2 0 1 3 年 7 月 1 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 2 0 1 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 0 1 2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3 年 6 月 1 5 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 2 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 年7 月1 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
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 年7 月1 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