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法官的途径 一、 对现行法官选任方式的批判 (一)、法官选任的形式 各国法院的法官选任形式不同,但基本上分为两种:选举制和任命制
美国联邦法官采取任命制,三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但在地方 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除了 6个州以外,均是采取选举制度,即通过选举产生法官
英国法官全部采用任命制度
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经过司法部长和首相从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由英王任命
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从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英王任命
德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联邦的各个最高法院法官,由各个主管领域的联邦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
地方法院的法官由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
(二)、选举法官的弊端 在我国,法官的选任,采取的是选举和任命制度,法院院长即首席法官采取选举制度;副院长以下法官产生则由本法院院长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选举制度是民主的体现,但是,选举并非就是产生最优秀人才的方法
波斯纳说过:‚任何选举程序都会使大量非常合格的人员打消寻求法官职位的念头
这不仅因为许多人觉得竞选活动令人不快,或者自己不善此道(或二者兼而有之),而且因为选举程序减少了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正是当法官能获得一项重要的非金钱回报
在那些法官必须谋求连任的法院体系内,选举程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了司法独立:竞选开支使得州法官依赖于诉讼律师的恩惠,因为地方律师协会无一例外地是向法官候选人捐赠竞选资金的主要来源‛(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第43页)
同样,美国经过近一百多年的实践后,为什么放弃选举产生法官制度,而代之以资格选择制,也是基于多种考虑
其中一个重要理论就是,选举可能会使法官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党或选民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