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核算 时间:2011-01-27 10: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一、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在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8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顶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中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产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在五 年内 未发生支出且未 缴 回 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的部份 ,应重 新 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 年的收入总额,计纳企业所得税,重 新 计人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