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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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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 4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2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 (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 (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 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3 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 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 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廉租住房须在满足房屋所在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报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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