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解读《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0 8 / 1 2 / 1 6 新闻来源:郑州日报 阅读次数:591 默认字体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 年2 月1 日起施行
为便于公众全面理解《规定》,保证《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市政府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开展节能活动,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缓解资源供需的矛盾,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建筑能耗是造成能源紧张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例高达 30%,并呈上升趋势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 200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能源节约和民用建筑节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市在建筑节能管理中还存在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建筑节能标准不统一、建筑活动有关单位违反节能标准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资质管理不严等问题,急需出台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二、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参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3 号令)的有关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三、关于主管部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因此,《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