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正确理解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2024 年 2 月 6 日,被告与原告包工头宋某签定了一份《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某公司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民工施工
工程款总计 782100 元,工程竣工后预留 7%的保修金,其余工程款于 2024 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保修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
截止 2024 年 11 月 6 日,原告组织民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 825000 元
截止 2024 年 1 月 10 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 50 余万元,尚欠 32 万余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工程款
被告以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书》实质上是工程分包合同,而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具备的从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双方签字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原告工程延期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那么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应否承担工期、质量等工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务纠纷案件
尽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合同名称为《施工合同书》,但我们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来判定该合同的性质
从该合同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该合同实质上就是单纯的劳务合同而非工程分包合同,也不是劳务分包合同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从业资格仅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包括劳务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耗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当然承包单位可以将某些单项工程(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