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简称“三项”制度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法律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从目前来看,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究
法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猎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制造社会财宝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
企业法人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 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是法人,是民事主体
在进行其他活动时不是法人,而是行政主体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③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加生产和经营活动
虽然有时也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