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运工程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成果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促进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推动水运工程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以及限制使用或淘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落后技术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是指经过鉴定或评价的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科研、维护、运营等各环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进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或淘汰落后技术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或淘汰落后技术的工作
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内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或淘汰落后技术的工作
第五条[推广原则] 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或淘汰落后技术应当遵循可持续进展,有利于水运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原则
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禁止性条文] 水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