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高等专科)职业教育 (专业设置管理办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 设规划 ,优 化 资 源 配 置和专业结构 ,根据学校办学实 际 和区域产业发展情 况 设置专业,避 免 专业盲 目设置和重 复 建 设。 — 2 —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 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 月1 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 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 求 报告 、专业设置必 要性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