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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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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 录1 总则12 基本规定13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要点43.1 地基基础43.2 主体结构83.3 建筑装饰装修153.4 建筑防水203.5 给水排水243.6 建筑电气263.7 建筑节能313.8 电梯333.9 智能建筑353.10 其他相关专业36附录 A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重点检测(试验)项目一览表39附录 B 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要点41附录 C 保障性住房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48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总则1.0.1 为法律规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导则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和垦区危房改造等。1.0.3 本导则是湖北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的依据。1.0.4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建设“四节一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四新”技术,积极采纳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确定合理投资和造价,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精品工程创建工作,全面实行分户验收。1.0.7 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法律规范。2 基本规定2.0.1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增强质量意识,履行质量职责,法律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2.0.2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承担相应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2.0.3 建设单位要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4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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