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24]83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州)、县(市、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地保护处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二○○七年五月九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湖南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法律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三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一)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二)项目设计、变更设计;(三)项目实施方案;(四)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
第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即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二)各单项工程均已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三)经项目所在市(州)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工程初验合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工程竣工资料齐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初验意见、工程竣工报告并附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三)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