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养护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隧道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隧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隧道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隧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隧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隧道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隧道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隧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楚”的原则,明确本辖区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隧道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