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甘建建〔2001〕158 号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2001 年 6 月 9 日 省建设厅甘建建〔2001〕15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等活动的代理
第三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方能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 一 监督和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辖区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核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全省市 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发给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甲级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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