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纳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纳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一条 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