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护供水经营者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是指县城供水工程之外的所有供水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方式,县水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用水协会监督运行管理
县上成立X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经贸、卫生、国土、住建、电力、环保、公安、物价、审计、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供水属于农村公益性事业,要坚持为农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六条积极推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实现农村供水的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七条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及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
工程建设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九条农村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