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目的 保证诊疗工作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
(二)适用范围 全院各临床科室、执业医师
(三)定义 首诊负责制度: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四)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五)内容 1、原则 (1)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就诊者
(2)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交接,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2、门诊: (1)接诊:首诊医师对门诊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完成 门诊病历
(2)诊断 明确的患者:按 照诊疗常 规 及进治疗
(3)诊断 尚 不明确的患者:请 上 级 医师会诊或邀 请 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 明确后 给 予 进一步 治疗或及时转 有关科室治疗
(4)诊断 为非本科疾病患者:与患者沟 通 ,转 诊至 对应科室就诊
(5)涉 及多 学 科疾病的患者:申 请 全院多 学 科会诊,具 体参见 《 全院多 学科会诊制度》
(6)转 诊患者:按 照《 转 院、转 诊制度》 转 诊
(7)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必 须 先 抢 救 患者,病情允 许 后 陪 同转 送 至 急诊抢 2 救室或上级医院
(8)交接: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转院治疗、首诊医生应与有关科室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