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新刑诉法明确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新刑诉法倡导的人权保障理念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根本性价值在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树立,特别是通过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程序法加以明确规范,对今后侦查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一)严格化的证据规则,提高了搜证要求新刑诉法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使得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面临了巨大挑战
证据的合法性既包括程序要合法也包括实体要合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获取程序要合法,否则的话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尤其是贿赂犯罪突破案件主要依靠的事言词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无疑成为涉案者为逃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