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计生委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公开制度(一)承办单位政法处主办。(二)办事依据1.《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实施若干规定》 ;3.国家和省其他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三)办事程序依法结婚后, 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 由乡 ( 镇 )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自觉实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优先发给生育证;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 (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 含招聘干部,下同)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婚后 5 年以上不孕,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 男方是农民的, 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页共页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第十九条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 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