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桃園國際航空站停車場管理與收費須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空運站字第0910032922號函頒修正一、桃園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停車場管理與收費依本須知辦理。本站計有五處停車場,分別為第一航廈停車場、第二航廈停車場、航空科學館停車場、貨運區停車場、維護中路停車場。二、本站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之責,如發生任何損害或遺失情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或依法報警處理。三、進場車輛,除排班計程車由專用車道進出外,均應依規定於入口處取得計時停車票券或刷卡後遵循路標指示行駛,且將車輛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止逆向行駛或任意停放;非身心障礙車輛請勿停放身心障礙停車位內,違反者將依法移置他處;前述所產生費用概由車主負責。四、進場車輛取得之計時停車票券應隨身攜帶妥為保管,以作為出場時之計時繳費憑證。五、停車費除購買駐場月票卡或非駐場月票卡外,應以現金支付,並索取統一發票。六、左列車輛免收停車費:(一)消防、救護及駐華使領館之車輛。(二)執行或應邀至本站接洽公務之車輛。(三)駐本站公務機關領有公務停車卡之公務車【第一航廈限停入境停車場、第二航廈限停東側地下二樓公務停車場】。(四)身心障礙者自行駕車之車輛(需具備本人之駕照、行照及身心障礙手冊),或由家屬、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之車輛(需具備被載送人之身心障礙手冊),辦理免費停車時之查核規定依「桃園國際航空站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辦理,經查符合始可當日當次免收停車費。七、本站得考量停車位數量及旅客停車服務需求量後核發公務停車卡,凡駐本站之公務機關所屬車輛或其他由本站認為確有公務需要之車輛,可由各機關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主管職銜章,連同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及在職證明各一份,行文向本站提出申請;公務停車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員工如有離職時,機關應要求所屬員工將公務停車卡繳回或由機關通知本站取消離職員工公務停車卡資格,如機關未進行通知本站,為本站所查獲有轉用或冒2 用,將取消該員申請資格及減少該機關申請公務停車卡之名額。八、凡因車主駕駛不慎造成本站設備(施)損壞,應照價賠償或回復原狀。九、本站之停車場得依下列方式經營:(一)自營。(二)勞務外包。(三)委外經營。十、服務時間:(一)第一航廈停車場:1〃區分為入、出境停車場,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入境停車場提供大、小客車停車,出境停車場僅提供小客車停車)。2〃進入第一航廈停車場時,請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