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疫情后 XX 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间经济街区(夜市),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内设置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培育发展高端特色、品质活力商业街区(夜市),促进夜间经济时尚化、休闲化、多业态发展
第五条 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规划布局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
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集中区和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周边开办夜间经济街区(夜市)
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应选择外来人口聚集、消费便利的传统商业街区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六条 认定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区域,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确定经营范围、时段和四至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夜间经济街区(夜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规范运营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统筹本地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等;各级城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严格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城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明确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将地摊经营商户纳入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统筹推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建设和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及社会治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商户油烟噪声污染监测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整合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公交运力,满足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