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公司总部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简称“公司总部”)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简称“固定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生效)、《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 固定资产认定和登记; (二) 固定资产计划与预算; (三) 固定资产购置; (四) 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报销; (五) 固定资产配置和领用退还; (六)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七)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 (八) 固定资产实物定期清查; (九) 固定资产保险; (十) 固定资产出租; (十一) 固定资产出借; (十二) 固定资产闲置处置; (十三)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2 (十四) 固定资产报废; (十五) 固定资产出售; (十六)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公司总部非生产性的房屋、构筑物、公务车辆、办公设备、文体设备、图书文物等实物资产的预算、计划、购置、验收、调剂、维修及其它管理
办公家具和陈列品的管理与固定资产相同,但其折旧和报废需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本着“有效配置、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
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纵向分级、横向归口管理
公司总部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特性,归口到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行政后勤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