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文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2 号【发布日期】 2017-05-02【生效日期】 2017-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网信网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2 号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 年 5 月 2 日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