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一、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
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4 名
四、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并提供消防意见书, 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平方米;场所至少 2 消防安全出口, 成人为对象培训 6 楼以下,未成年人为对象培训 3 楼以下
租借的校舍, 租借期不少于 2 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
简易建筑; 2
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 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六、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八、有规范的学校章程,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有齐全的规章制度
九、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出资证明文件
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注册资金不低于10 万元
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生课程为内容的各类培训、补习
行政许可须递交材料1、需要递交材料、表格模本请登陆龙湾教育网“教育行政-政务公开”专栏下载
2、所有递交材料均须采用A4 纸打印或复印,按序号顺序编排成册
3、证明类材料审验后原件退回4、举办者对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2 申办阶段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应当包括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