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文精讲释义(《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讲义学习笔记)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 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特殊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 应均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故本条规定的财产应包括一切能够带来利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有价票证,等等。根据《慈善法》第 36 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关于赠与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因此,赠与人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赠与人如果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赠与他人, 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取得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但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取得的, 该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当然,如果赠与人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赠与人2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该赠与合同即为撤销。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进行赠与, 而且事后也未取得赠与财物的所有权,赠与人属于无权处分。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不能满足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的要件,即使赠与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一般也无法取得受赠财产。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 权利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