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化管理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监督三科张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制定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国卫办医发--国卫办医发〔2016〕24号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