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质量指标(36%) 7 项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
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m1jjiCm1C 式中:iC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jC 为 j 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 为监测点数目
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
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
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3( 0
15- X) /0
1≤ X≤ 0
15 3+3( 0
10- X) /0
04≤ X≤ 0
10 式中:X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相关技术文件 (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1996)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
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计算公式: m1jjiCm1C 式中:iC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jC 为 j 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2 m 为监测点数目
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 分, 年均值≤0
02 毫克/立方米时得5 分, 年均值≥ 0
10 毫克/立方米时得0 分,计分公式: 5( 0
10-X) /0
08 式中:X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