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及的若干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包含三种计算机犯罪类型,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罪名是 2009 年刑法修正案补充的罪名
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为对该罪名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2011 年,最高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适用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本文试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罪名的构成及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 28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 情节特 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根 据上 述 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 具 备 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自 然 人,单位 不 构成本罪;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3、行为人非法侵入进入计算机系统或类似 侵入的其他技术手段; 4、行为人获取了系统中的数据; 5、行为达 到 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根 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涉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 获取支 付 结算、证 券 交 易 、期货 交 易 等 网 络 金 融 服 务的身 份 认证 信息十 组 以上 的; ( 二) 获取第( 一) 项 以外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