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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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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 培 训 与上岗 ) 从 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 ,应当通 过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 识 、业务知 识 的培 训 考 核 ,持 证 上岗 。 第七 条 (举 报 处理)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对违 反 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 有权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举 报 。接 到 举 报 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对举 报 应当及 时 核 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 关应当加 强 对参 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 者 单 位及 其工作人员 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 条 (确 需 征收房屋的情 形 ) 为了保障国家 安全 、促 进国民经 济 和社 会 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 要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 和外 交 的需 要 ; (二)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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