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 第 1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已 经 2008 年 12 月 17 日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78 次 主 席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之 日 起 施 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 年 二 月 四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决 定 对《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第 五 条 第 三 项“单个信 托 计 划 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合 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 托 计 划 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 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 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 者数量不受限制
” 二、 《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十七条 第二项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 理 的所有信 托 计 划 实收余额的 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 理 的所有信 托 计 划 实收余额的 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 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3 号公 布,根据2008 年 12 月 17 日中国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