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2011‟ 4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 年 2 月 4 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 个: 1、增加“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 变更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 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 3 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