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9号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第 10次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3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部 长 尹 蔚 民 2013年 6月 20日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等 法 律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的 申 请 受 理 、审 查批准以及相关的 监督检查等 , 适用本 办 法
第 三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责对全国 的 劳 务 派 遣行 政 许 可 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确定 的 许 可 管辖分工, 负责实 施 本 行 政 区域内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工作以及相关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务 派 遣 行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权 责 统 一 、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 原则
第 五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本行 政 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的 依据、程序、期限、条 件和需要提交的 全部 材料目录以及监 督 电话, 并在本行 政 机关网站和至少一 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 会 公布获得许 可 的 劳 务 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