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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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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9号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第 10次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3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尹 蔚 民 2013年 6月 20日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等 法 律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的 申 请 受 理 、审 查批准以及相关的 监督检查等 , 适用本 办 法 。 第 三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责对全国 的 劳 务 派 遣行 政 许 可 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确定 的 许 可 管辖分工, 负责实 施 本 行 政 区域内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工作以及相关的 监 督 检 查 。 第 四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务 派 遣 行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权 责 统 一 、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 原则。 第 五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本行 政 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的 依据、程序、期限、条 件和需要提交的 全部 材料目录以及监 督 电话, 并在本行 政 机关网站和至少一 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 会 公布获得许 可 的 劳 务 派 遣 单位名单及其许 可 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 二章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第 六条 经营劳 务 派 遣 业务 , 应 当 向所在地有许 可 管辖权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以下称许 可 机关)依法申请行 政 许 可 。 未经许 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劳 务 派 遣 业务 。 第 七条 申请经营劳 务 派 遣 业务 应 当 具备下列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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