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人们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历经了21年的漫长历程,1981年 3月,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 1987年 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将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 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8年,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2000年底,将名称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经过近 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2001年 11月 21日,国务院第 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年 11月 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2002年 4月 24日和6月 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次、第 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并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
于6月 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次会议的全体会议让审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 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法》于 2002年 11月 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即其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