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进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