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 天或72 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 天或18 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 7 天或42 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 天或12 学时
每天不低于6 学时,每学时为45 分钟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
一天不足6 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2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