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月31 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 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 1
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4 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 第3
1 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 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 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 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