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本项目物业区域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了规范项目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以本临时规约为准。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是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对项目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六条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七条项目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大堂、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化、道路、路灯、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等。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除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外;2、;3、;第十条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安全、整洁地使用物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二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将写字楼改变为其他用途(特别是餐饮类)用房。裙楼底商业部分除外。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单元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或承诺《装修管理手册》、《装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