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生会权益部信箱_维权信箱学生会权益部信箱_维权信箱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前夫于 20XX 年 8 月离婚。最近前夫以种种理由来找我,不是要看望儿子就是要与我分家产。对他我感到非常厌恶,但他说这是法律给予他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存在哪些权利? 四川梁芳 梁芳女士: 夫妻离婚后,并非一了百了,根据法律规定,彼此之间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是 1 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损害赔偿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0 条有明确规定。 四是 1 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9 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 五是 2 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是 2 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