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进展,鼓舞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 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 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讨论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 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