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处理实施方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政府所属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区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及对区政府所属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区机构(不含区地税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或下属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到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年9月1日前已经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仍按原工作程序处理。从年9月1日起。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权威,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意见》渝办发〔〕185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实施、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建立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整合行政复议工作资源,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增强行政复议工作权威,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范围将我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职责交由复议委员会按本方案确定的运行机制相对集中履行,区政府成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区政府所属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区机构(不含区地税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第1页共3页三、工作内容一)功能定位。融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区复议委员会是履行我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其宗旨是通过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二)组织形式。区复议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常任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兼任。其他委员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兼任。实行聘任制,特邀委员5名。任期3年,由区政府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中遴选。三)职责范围。1.区复议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职责:审核区政府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总结阶段性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办理意见。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查、听证、调解、提出意见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调处简易行政争议;集中承办工作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区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办理区政府和区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区政府法制办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四)运行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复议人员、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统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统一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办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第2页共3页案件,1.统一复议人员。区政府成立行政复议中心。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由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代区政府统一接受纳入工作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2.统一接受申请。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启动后。调处简易的行政争议。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区政府所属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区机构(不含区地税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到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指派行政复议中心专职复议人员进行审查。3.统一审查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4.统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区政府所属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区机构(不含区地税局)和各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