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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2008〕38 号【阅读次数:16 】 【选择字号:大中 小】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 年 4 月 1 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
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
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 5%)以内的, 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
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
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