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和护士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 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 血液透析滤过、 血浆置换、 血液灌流、 免疫吸附、连续性肾替代治疗、腹膜透析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原则上省辖市城区每 20 万人口可设立1 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30 万人口可设立1 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和原有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4 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且核定床位> 10 张,每年出院肾衰竭患者> 50 例
(三)建筑布局要求1
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 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复用间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和复用间
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
2 平方米,床 (椅)间距不小于0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 个以上透析单元
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
5 倍以上 ,地面承